申请人:烟台上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2007-1。法定代表人:李燕霞,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蓬莱市居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493291044E。法定代表人:何旭,任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上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蓬莱市居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鲁0684执保3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7万元。2017年9月25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66账户内的37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66账户内的37万元系超额冻结,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职权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蓬莱市居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66账户内银行存款3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仁果
书记员: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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