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韩俪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6]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骆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在案发后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骆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文兵
书记员: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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