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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0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公培昌,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及辩护人公培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应到住所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明霞

书记员: 田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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