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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系西安市亚辉客运有限公司司机,暂租住西安市太华路纱厂街。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第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所属单位西安市亚辉客运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尹某家属各项损失28万元整,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鉴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法医学鉴定、死亡证明、赔偿调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能积极配合单位给予被害人家属较大经济赔偿,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鲁向阳

书记员: 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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