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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科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锐志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淄博锐志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2012)周商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锐志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新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锐志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将调解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杭州新科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商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马永健 执行员  张晓军 执行员  曹明远

书记员: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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