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张敦国
冯建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敦国,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8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建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敦国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敦国及其辩护人冯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敦国以帮助甲公司购买水泥为由,伪造乙公司销售专用章和收款票据,骗取甲公司承兑汇票15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敦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敦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敦国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愿意积极挽回自己造成的危害后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敦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敦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敦国于2014年7月26日被抓获至2014年8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敦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敦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敦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敦国于2014年7月26日被抓获至2014年8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敦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审判长:周小立
审判员:徐利
审判员:李培培
书记员:杨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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