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雷某
李某
周世杰(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因诈骗于2008年6月16日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起诉书未指控)。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世杰,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雷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雷某,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于2014年7月21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8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雷某在德州市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作案2起,盗窃摩托车2辆,涉案金额14286元。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雷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李某、雷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李某无辩护意见,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被告人李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家庭负担重,需要其照顾。其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雷某无辩护意见,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人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李某家庭负担重,需要其照顾”的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人李某作案2起,涉案数额较大,主观恶性大,家庭负担重,更应该自食其力,而不能成为其盗窃的理由,经查,公诉人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它意见,公诉人予以认可,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雷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人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李某家庭负担重,需要其照顾”的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人李某作案2起,涉案数额较大,主观恶性大,家庭负担重,更应该自食其力,而不能成为其盗窃的理由,经查,公诉人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它意见,公诉人予以认可,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雷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王茜
审判员:白雪
审判员:左维新
书记员: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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