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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杀人、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刘某甲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原审寻衅滋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
辩护人张春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
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男。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上诉人、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刘忠海之弟刘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打牌发生打架,被公安机关处理。2014年3月3日,刘某某之妻王某某见刘某某驾驶陕GTE083号出租车来到安康市区,便将此事告知刘某某和刘忠海,刘忠海提出要教训刘某某,刘某某劝阻刘忠海不要去。刘忠海不听劝阻,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别骑摩托,从城区兴安公园尾随刘某某驾驶的陕GTE083号出租车至文昌路“兴华名城”项目部路段,拦截住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用橡胶棒及拳脚殴打刘某某及怀孕的的妻子赵某某。之后,刘忠海等人骑摩托离开现场,刘某某即驾驶出租车在后面追赶并用出租车将刘忠海撞死。经鉴定,刘忠海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刘某某鼻骨骨折,属轻微伤;赵某某于2014年3月5日流产。王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分别于2014年3月5日、3月6日、3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刘忠海纠集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持凶器对被告人刘某某及妻子赵某某进行殴打,刘某某驾驶出租车将刘忠海撞死。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在被害人刘忠海指使下,参与对刘某某、赵某某随意殴打,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刘某某故意杀人犯罪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甲丧葬费22165元,交通、住宿费3000元,共计25165元;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医疗费1049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某医疗费29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共计4156元;作案工具陕GTE083号出租车依法予以没收。
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甲上诉提出,刘某某罪行极其严重,请求二审判处刘某某死刑;刘忠海生前与妻子王某某共同经营通信话费代收服务站,案发后关门歇业,请求判决赔偿营业收入、房租、人员工资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07382.4元。
赵某某上诉提出,刘某某驾驶出租车与摩托碰撞并非出于故意,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属适用法律不当;原判将出租车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有失司法公正。
刘某某上诉提出,其无杀人故意,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错误;其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量刑畸重。
辩护人除提出与刘某某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另提出,被害人刘忠海的行为对引发案件具有严重过错,建议对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故意杀人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妻子)陈述,2014年3月3日,她和刘某某到安康检车,11时许从安康东上高速回家,刘某某开车行至一个斜坡顶时,突然有两辆摩托拦到车前停下,刘某某停车问干啥,对方几个人走到车窗边一拳打到刘某某鼻子上,这几名男子把驾驶室门拉开扯刘某某下车。刘某某不下,其中一人绕到副驾驶位子一拳打到她嘴角并把车门拉开用脚踢她身上,刘某某说“她是孕妇,别打她。”这伙人就把刘某某扯下车用棍子抽打。
2、证人杨某证明,2014年3月3日12时30分左右,他放工骑摩托回家,路经兴华名城售楼部南边20米处时,看见三四个小伙在一辆出租车跟前打司机,出租车前面还停了两辆摩托,他骑车拐向了南环干道,听见身后咚的一声,一辆摩托从他身旁左侧飞向前去七八米远,他回头一看,在他身后不远处地上睡了一个人,一辆出租车拐了个弯停放在路边,他当时害怕,就骑车走了。
3、证人赵某某(新华名城指挥部门卫)证明,2014年3月3日12点30分左右,他在门房坐着,听到过路人说有人打架,他走出门房,看见指挥部南面有几个人在打一个人,过了一会,打人的几个人骑摩托走了,被打的人驾驶出租车去追打人的人了。
4、证人赵某甲(赵某某儿子)证明,2014年3月3日,他在兴华名城项目指挥部传达室那玩,看见指挥部南路边有几名男子围在一辆出租车驾驶室边上打司机拉司机下车,有个戴头盔的男子走到副驾驶位置,手扶在门框上用脚往里头踢,后来几名男子准备骑摩托离开,出租车司机下车追打他的男子,这时打人的几名男子又转身来打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又转身往车跟前退,后来几名男子骑摩托往南环干道三岔路口方向走,速度不是很快,出租车司机开车去追那几个男子。摩托往南环干道东拐过去,出租车司机也左拐追过去了。他就用15336278933的手机报了警。
5、证人叶某某证明,2014年3月初一天,她走到文昌路上,看见路边几个小伙殴打一个出租车司机,那几个小伙打完了就骑摩托往南环干道岔路口走,被打的司机上了出租车去追那几个骑摩托的小伙子。
6、证人王某某(刘忠海妻子)证明,他听刘忠海说过,刘某某把刘某某打伤了,要找刘某某讨个说法,具体咋去找刘某某就没听说了。刘忠海和刘某某不存在矛盾和过节。
7、证人刘某某证明,2014年正月初一,因言语冲突,刘某某用椅子把他的额头打了个口子,旬阳派出所叫他们先看伤待处理,他在旬阳住了十天院。2014年3月3日中午11时许,他媳妇王某某来到培新街的商店,说看见刘某某的陕GTE083出租车到安康了,朝白天鹅广场方向行驶,正巧刘忠海也在他的商店,刘忠海说这是个机会,收拾一下刘某某。他劝刘忠海说不要去,刘不听还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来了,刘忠海喊他们几个走,几人就骑摩托走了。
8、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妻子)证明,2014年3月3日早上11点左右,她在南城国际厅见刘某某的出租车往白天鹅广场方向行驶。她回到培新街商店,刘忠海和她丈夫都在,她把看见刘某某的事情给说了。刘忠海听后要教训刘某某,她和丈夫都说算了,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刘忠海打电话叫人,他们劝不住,半小时左右,来了三个人骑了两辆摩托走了。
9、证人宁某某证明,2014年3月3日中午13时许,接“120”指令,城区南环干道岔路口发生车祸,现场有伤者。他们到达现场后,看到有一男子平躺在地上,无心跳无脉动,现场测不出血压,抢救了约4分钟,还是救不活。尸体对面停了一辆绿色出租车,出租车上有一女伤者,后来随“120”车带回医院交医生周某某诊疗。
10、证人周某某证明,2014年3月3日,出诊人员从现场带回一名叫赵某某的女伤者,由他治疗。他当时登记的是车祸致伤腹部疼痛。赵某某自已走下急救车到科室说肚子疼,怀着孕。因怀孕他就开B超单让赵去做B超。
1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南环干道文昌路口东侧。距路沿3.6米处头西脚东仰卧刘忠海尸体,尸体腰部南侧0.6米处地面有黑色手套一只,尸体脚部南侧1.1米处地面有红色头盔一只,尸体西南侧6.8米地面处有黑色皮鞋一只。鞋南侧0.4米处有鞋垫一只,尸体西侧15.5米处地面有汽车前保险杠塑料壳碎片一块,尸体西侧15.2米处地面有黑色皮鞋一只,鞋南侧0.4米处有鞋垫一只。距路沿0.7米处地面有黑色橡胶棒一根。尸体东侧43.5米处地面、车前轮路沿上头南尾北倒伏一辆车号为陕GM1708摩托。在汽车前保险杠塑料碎片与摩托之间地面上散落大量摩托尾灯小碎片,尸体北侧非机动车道上停放一辆陕GTE083出租车。车前保险杠正中破裂,下端缺失,右侧脱离车体。车前挡风玻璃中部,有半径约0.04m圆弧形撞击裂纹。汽车前散热孔上方、引擎盖前段凹陷中部有少量擦蹭血痕。
12、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刘忠海左枕顶部、右眉弓、右颧骨、鼻尖处可见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手背侧可见散在搓裂创。解剖见左顶至枕部帽状腱膜下广泛出血,左侧颞肌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左颞部至枕部可见数条不规则骨折线。剪开硬膜见双侧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硬膜下覆盖大量血凝块。死者刘忠海左枕部及颜面部可见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由于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骨骨折,骨折线延伸至颅底,硬膜下大量血凝块,最终导致呼吸循环障碍死亡。鉴定意见为,刘忠海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3、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刘某某外伤致鼻骨单纯性骨折,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g条之规定,刘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14、法医学鉴定书证明,造成妊娠妇女流产的原因复杂,常见遗传基因缺陷、环境不良因素刺激、全身性疾病、感染、生殖器官疾病、流产史、免疫因素等。赵某某具有导致流产的某些自身不利因素。根据办案单位提供材料2014年3月3日赵某某先后受到殴打和车祸,不排除外力是造成赵某某流产的诱发因素。鉴定意见为,赵某某流产与2014年3月3日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依据现有材料,不排除外力是造成赵某某流产的诱发因素。
15、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明,经对GTE083长安牌小型轿车与陕GML708雅马哈牌普通三轮摩托碰撞时的行驶速度计算,陕GTE08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碰撞时的行使速度约为66KM/H。
16、上诉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1月31日下午,他与被害人刘忠海之弟刘某某因打牌发生冲突,他打了刘某某,旬阳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3月3日,他和妻子赵某某到安康做车辆等级评定,中午12点多准备回旬阳,走到主干线交汇处,突然有两辆摩托挡在他的出租车前面。他停车问干啥,其中一个年轻人不等他说,就用拳头打他的鼻子,其他人打他背部,一个人开副驾驶门,拉他老婆下车,他赶紧上车摇车玻璃,反锁车门发动车,准备往安康东高速入口方向跑。先打他的人骑摩托追上来,他不敢停车想从左边加速超车跑,慌乱中他的车头中部碰到摩托后轮子,摩托飞了出去,他向左打方向盘,停到出事地点的路对面,摩托上面的一个人下来,另外一个人在路上躺着,然后他就报警了。
17、原审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14年3月3日早上10时许,刘忠海打电话让他去教训一个人,11点他到培新小学对面与刘忠海汇合。刘说教训一下就行了,他们都同意。刘忠海给他一辆摩托,他带的是王某某。到公园门口西侧看到一辆出租车,车内无人。过了一会儿,一男一女上出租车开车离开。他们跟到安运司,车又向长兴小区方向开。当车行驶过兴华名城,刘忠海和另一个人将车逼停,刘忠海、陈某某和另外一个人将车门拉开,开出租车的司机鼻子被打流血,他也过去拉司机下车但拉不下来。刘忠海绕到副驾驶,拉开车门用脚踏司机。他见路上有车经过,就说“走了算了”。他们都准备走,这时旬阳司机下车来拉刘忠海不让走。刘忠海从摩托上取了根棍子朝旬阳司机身上抽了几下,旬阳司机躲开了。他载王某某骑摩托朝南环干道走。他是第一个骑摩托走的,王某某说刘忠海从路口左拐了,旬阳司机的车也左拐。案发后,他到公安机关来自首,参与打架的有刘忠海、陈某某、王某某等人。
18、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3月3日早上10时许,刘忠海打电话让他到培新小学对面刘某某的商店,他到后刘忠海告知他去打旬阳一个出租车司机。刘一边说一边还联系其他人打司机。他们骑摩托到电信大楼门口见到一辆出租车,司机不在。过了一会儿,司机和一个女的上车驾车离开,他们就骑摩托跟,旬阳司机开车往文昌路方向走,他们五人骑三辆摩托跟在后面,在兴华名城坡顶刘忠海和另一个男将司机拦停在路边,刘忠海、陈某某和另一个男的开司机车门拳打司机,司机不下车,他跑过去也打了司机。刘忠海又绕到副驾驶位置拉开车门,往里头踢了几脚。之后他喊走,旬阳司机下车扯刘忠海的衣服,刘转身拿了一根棍子朝旬阳司机身上抽了几下,又喊另一个男的拿棍子追打旬阳司机,旬阳司机被吓跑了。刘忠海喊走,他们就骑摩托离开。他回头看旬阳司机追上来了,他就让带他的男的开快点,当时旬阳司机开得很快,刘忠海骑摩托在他后面,他们在路口右拐,他回头看刘忠海往左拐,旬阳司机也开车左拐追撵。后来,他听说刘忠海死了,就来投案。
19、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4年3月3日中午12时许,刘忠海给打电话让他到培新小学对面话费店。他去后看到有刘忠海和其弟弟,后来王某某、丁某某也来了。刘忠海在店里说过去找到旬阳司机后每人打几拳给个教训就行了,他们都同意去帮忙打架。在文昌南路长兴小区侧边,刘忠海骑摩托带他超过出租车后减速打右转,后面出租车就减速,另外两个摩托加速超过出租将出租逼停,刘忠海喊“司机下车”,说着就走到驾驶室边拉开车门,一拳把旬阳司机鼻子打流血了。他们就往驾驶室围拢,拉司机下车,司机抱住方向盘不下车,他们就连拉带打都动手了,司机还是拉不下来。刘忠海就绕到副驾驶位置拉开车门,他看见副驾驶坐个女的蜷缩着,他们拉司机拉不下来。这时有人叫走,刘忠海取车钥匙准备走时,旬阳司机下车喊“你们别走”,说着朝他们跟前走,刘忠海又让他们打,他就挥拳打了司机胸部两拳,踢了一脚。刘忠海转身从车上取了根橡胶棍朝旬阳司机身上抽了两棍,后来的一男子接过棍准备打旬阳司机,司机吓得退回出租车后面,然后他们五人骑三辆摩托往南环干道走。在南环干道路口,丁某某拐走了,刘忠海骑摩托带着他左拐,刚拐过弯听见身后有人嘿嘿乱叫。他回头一看,见旬阳司机驾车高速左拐朝他身后撞来,他刚叫了一声“忠海快快”,话音刚落他身后车尾部被猛地撞了一下,他人就甩出去了。他爬起来,发现旬阳车已停在路对面,刘忠海躺在地上不动弹,摩托飞出去很远,他也顾不得痛,就赶快往二桥方向跑,他的手机也摔烂了。
20、前科材料证明,2011年10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刑初字第1213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月21日,刘某某刑满释放。
21、交通、食宿等票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刘胜玖、朱某某、刘某甲支出交通费1060.9元、食宿费4765元、修坟费28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支出医疗费票据2987元,交通费200元。
22、旬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1月31日下午,刘某某与刘某某因打牌发生争执,刘某某打了刘某某一耳光,并用椅子将刘某某头部打伤,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23、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2月12日21时许,刘忠琴的弟弟刘某某2014年1月31日在旬阳与刘某某因打牌发生口角引起打架,经双方协商由刘某某赔偿刘某某医疗费及损失六千元。2月12日刘某某的爱人赵某某来安康给刘某某送钱,饭桌上与刘某某的姐姐刘忠琴发生争吵,赵某某被劝走后,刘忠琴电话纠集其弟刘忠海与王某某在金州北路海澜之家门口的天桥梯子坎处将赵某某殴打后逃离现场。决定给予刘忠琴、王某某分别拘留10日,罚款500元。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余 杰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书记员:李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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