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梁某
宋春容(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28岁。因本案,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春容,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船山区院公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宋春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并求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对被告人梁某的违法所得11.5万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某的刑期从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并求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对被告人梁某的违法所得11.5万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某的刑期从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审判长:何小宁
审判员:邓先荣
审判员:邓小华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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