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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张斌(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大专文化,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抓获,同年5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斌,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1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高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恶意透支其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透支的本息已经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恶意透支其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透支的本息已经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审判长:邵家显
审判员:卢传明
审判员:蔡伟鸿

书记员: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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