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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石某某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
石某某
李春林(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邹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邹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林,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犯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作出(2015)邹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某某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民间借贷认定为诈骗”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邹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邹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于明辉
审判员:张树民
审判员:胡秀琴

书记员:范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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