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峰,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天门市。2016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董运彦,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峰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冬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峰及其辩护人董运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王海峰谎称自己是华夏金融服务公司员工,虚构该公司招聘在校大学生贷款刷单后由公司负责偿还贷款并支付大学生好处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常某、袁某等5名被害人250929.96元,后用于挥霍。1、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欺骗李某以本人名义在名校贷、闪银、优分期等9个贷款平台办理现金贷款及贷款购买手机;并谎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欺骗李某汇款,骗取35950.96元。2、2016年2月至同年3月,欺骗常某以本人及其他6名同学的名义在名校贷、优分期、趣分期等5个贷款平台办理现金贷款及贷款购买电脑,骗取134249元。3、2016年2月至3月,诈骗袁某以本人及其他3名同学名义在名校贷、花儿朵朵办理现金贷款,骗取49680元。4、2016年4月,欺骗胡印以本人名义在名校贷办理现金贷款,骗取11700元。5、2016年5月,欺骗关峰以本人名义在名校贷、优分期、趣分期办理现金贷款,骗取193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海峰近亲属在案发后分别退赔了被害人李某25000元、常某100000元、袁某35000元、胡印10000元、关峰110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卡和支付宝的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毛某、郑某、赵某等13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常某、袁某等5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海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海峰的近亲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海峰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68929.96元(已扣除在案扣押的现金1000元)。
审 判 长 靳 峰 代理审判员 潘 雨 人民陪审员 陶 涛
书记员:刘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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