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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劲松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劲松,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枣庄日报社区域部主任,住枣庄市市中区。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汪喆,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劲松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劲松及其辩护人汪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今,被告人石劲松在担任枣庄市日报社区域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在枣庄市日报社区域视点版面刊发宣传稿件并收取宣传费的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帐的手段,将收取的宣传费用共计150950元据为已有。
1、2011年底,将从薛城区陶庄镇收取的宣传费78000元据为己有。
2、2015年6月,将从滕州市西岗镇交通管理所收取的宣传费3000元据为己有。
3、2013年至2014年,将从滕州市政协委员会赵成海处收取的宣传费6000元据为己有。
4、2014年至2015年,将从滕州市南沙河派出所收取的宣传费11550元据为己有。
5、2013年至2014年,将从滕州市南沙河计生办收取的宣传费1600元据为己有。
6、2011年至今,将从滕州市羊庄镇政府收取的宣传费37300元据为己有。
7、2013年至2015年,将从滕州市滨湖镇人大收取的宣传费5500元据为己有。
8、2014年,将从滕州市柴胡店镇人大收取的宣传费4000元据为己有。
9、2014年至2015年,将从滕州市柴胡店派出所收取的宣传费4000元据为己有。
另查明,2016年7月18日石劲松的家属何某向检察机关退缴了涉案赃款15.095万元,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劲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情况说明,扣押财物清单、户籍证明、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记账凭证及相关书证,证人刘某、侯某、陈某等26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劲松采取利用负责在枣庄日报区域部试点版面刊发宣传稿件并收取宣传费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石劲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劲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未移送的涉案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审 判 长  靳 峰 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 人民陪审员  杜钦明

书记员:刘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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