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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
辩护人刘焕平,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未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刘焕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郭某所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告人郭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孙 莉 莉

书记员:陈锦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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