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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1994年7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9月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10月17日止)。2009年9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建东,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芦亚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黄建东、罗军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本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蔡家巷2号,与经营小卖部的被害人芦亚琴夫妇因放置冷饮问题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芦亚琴全身多出刺伤,致芦左手环指末节、左手虎口处、右肘关节、左大腿外侧受伤。经鉴定属轻伤。
2、2009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被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东上10室睡觉时,因打呼噜被同室韩某叫醒,二人遂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在韩某脸上打了一拳,又用力将韩摔至监室墙上,致韩某下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芦亚琴报案材料及陈述笔某2009年9月1日晚8点左右,被告人王强因放置冷饮问题与其丈夫胡某争吵。其就连推带劝把王某推了回去。过了有一两分钟,王某和他老婆一起过来,争吵过程中,王某就给了她一嘴巴,她也打了他一嘴巴。王某直接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朝着芦亚琴身上刺,刺到其腰上、左手虎口上、右小臂、左大腿外侧。后其与丈夫将王某的刀子夺下来。2、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9月1日20:50,接“110”指令,民警赶往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3、被害人韩某陈述笔某证明2009年10月14日凌晨在其监室值班期间,王某打呼噜,其叫王某,他起来就骂,后又起来打其。第一次王某将其摔在了西边墙上,后来又把其摔在了厕所墙上,其脸上流血。后来值日生就向值班管教打报告了。4、证人胡某证言,2009年9月1日20时左右,王某到其门面(蔡家巷24号)来闹事,原因是一个月前他要往冰箱放冰淇淋的事。其妻子芦亚琴看他喝多了,就把他推走了。过了约有几分钟他又回到店里来闹,芦亚琴就把其推进房里来不让出去,又去推王某让他走,这时其听见王某说要拿刀捅芦亚琴,其就赶紧出来,出来时已经看到芦亚琴背上有血,其就和芦亚琴一起把王某拿的刀夺了下来。后在给芦亚琴包伤的时候看到左大腿中段、背部、右肘处都有伤口。5、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09年9月1日20时许,其丈夫王某叫其到西安市东关南街蔡家巷24号小卖部去,一到小卖部,王某就开口骂小卖部的老板,小卖部的老板是夫妻俩,男老板就骂王某,其和小卖部的女老板分别劝自己老公,都没劝住。他们在对骂中,男老板气愤便拿起一个啤酒瓶将王某的头部砸伤,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并说:“我要杀你,我们一命抵一命”,女老板便上来对王某说:“你要杀人就杀我吧”。于是王某在女老板的背部刺了一刀、在其臀部刺了一刀。其看管不了王某,就带着王某伤人的匕首回家了,并将匕首清洗了,民警来后其将匕首交出。6、证人孟某证言,证明2009年9月1日晚8点左右,其在蔡家巷打牌,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喊“杀人了”,就出来看,看见一个男的手里拿着刀追一个女的,女的来回跑,在跑的过程中男的拿刀在女的身上乱划,因为天黑没看清具体打在什么部位,后来只看到女的背上、腿上都是血。周围的人没人敢上前劝说。后来女的坐在地上,男的就向小卖部里冲,小卖部的一个男的往下拉门,门拉了一半,打人的男的就从下面爬了进去,躺在小卖部的地上,直到警察来以后把打人的男子才带走了。7、证人李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在蔡家巷小卖部旁边和人说话,忽然听见小卖部门口喊叫声,就走过去看,当时天很黑,人也很多,大约是晚上8点左右我先看到一个喝醉酒的男子和小卖部的女老板在争吵并厮打。不知怎的,小卖部的女老板的背上和腿上都有血往外流,那个女的被人扶着坐在地上,喝酒的那个男的手捂着头,嘴里不停的乱喊啥,过了一会救护车将女的拉走了,派出所的人将打人的男的拉走了。8、证人安某证言,证明凌晨4点多,在监室王某睡觉打呼噜。当时其也在睡觉,第二天其听说了吵架、打架经过。韩某过去摇了一下,让王某换个姿势,然后王某醒了骂韩某,完了就吵起来,接着又打了起来,王某将韩某向西边摔了一下,倒在纸箱上,又向厕所方向摔了一下,韩某倒在了厕所墙上,脸碰在了墙上。严满良将王某拉开,就不打了。9、证人阮某证言,证明2009年10月14日凌晨4点多,王某睡觉打呼噜,开始其叫了他一遍,王某就不高兴,骂骂咧咧的。后来王某又打呼噜,韩某就摇了他一下,王某就不高兴,起来对韩某说:“你摇我摇重了,吓着我了,小心我打你。”后来,王某躺下睡了,韩某还嘟嘟着。王某起来说:“你以为我真不敢打你啊”,上去就打。先是上去把韩某一摔,倒在了纸箱上,又一摔,脸就碰在了厕所墙上。后来严满良醒来,上去拉开王某,并说:“你要把老汉往死里打啊”后来就不打了。完了有人按铃,管教就来了。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明被害人芦亚琴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韩某损伤程度属轻伤。11、前科材料。证明王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4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1997年9月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10月17日。12、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13、扣押物品清单,扣押作案工具匕首1把。14、被告人王某供述笔录,供称2009年9月1日20时许,在东关南街24号小卖部买东西。小卖部的老板和老板娘都在,其和老板因放置冷饮问题发生争吵,其很生气就回家叫来妻子高某来到小卖部里,站在马路上和男老板理论并争吵。在争吵中,男老板从小卖部出来,手里拿着啤酒瓶,上来就在其的头上砸了一下,其就准备打男老板,却被小卖部的老板娘死死抱住,在其挣脱时摸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空中乱挥,将老板娘的背部和臀部刺伤,具体刺在老板娘什么位置不清楚。其被逮捕后,关押在碑林看守所东上10室,2009年10月14日凌晨4点钟,因为其在监室睡觉打呼噜,被关押在同一监室的韩某担任监室值班时推一把,其被推醒后就睡不着了,心里很烦,就对韩某说:“你是不是欺负我了”,韩说:“你呼噜把人都吵醒了”。其又想了一会越发睡不着,就对韩某说:“我睡觉你再推我,就对你不客气”,韩某也不让,说:“你不客气,能把我咋样”。其上前揪住韩某领子,对他说:“你认为我不敢动手”,就将韩拉到监室后面,韩推其了一下,其用右手在韩脸上打了一拳,韩扑上来和其打,其用力拉了韩一下,把他摔到地上。他用右手来抡,其拉住他用力一摔,将他摔倒在监室厕所的墙上,后来有一个人起来轻轻打了其一下说:“你把老汉往死里打啊?”其就不打了。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以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辩称其伤害芦亚琴属自卫,经查被害人芦亚琴并未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王某针对被害人芦亚琴的伤害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故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辩称韩某系自己摔伤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无伤害韩某的故意,客观未实施伤害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伤害被害人韩某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未提出相反证据,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付德清
审判员 鲁向阳
代理审判员 卢璐

书记员: 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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