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周某
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聋哑人),18至19岁,其它情况不详。2008年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手语翻译秦颖,西安市聋哑学校老师。
指定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李影、手语翻译秦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系聋哑人,归案后有一定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实施盗窃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此辩护意见依法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09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剪线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系聋哑人,归案后有一定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实施盗窃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此辩护意见依法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09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剪线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焦颖茹
审判员:李秀茹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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