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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西安天森机电有限公司职工。200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光临,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8)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健斌,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陈光临、苏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杜某的岳母因洗澡与澡堂老板林金芳发生争执,后给杜某打电话称她被人打了,被告人杜某即纠集肖冲、小杨、小王磊(均在逃)、余保强、马磊乘出租车到本市太乙路太乙温泉浴池,被告人杜某、肖冲、小杨上至二楼浴池大厅论理时双方发生撕打,肖冲用木椅将林金芳头部打伤,经鉴定:林金芳损伤程度属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书、告知书、指认照片,被告人杜某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杜某赔偿受害人林金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受害人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碑林区看守所鉴于被告人杜某在羁押期间被评为文明押员,建议法庭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付德清 代理审判员  卢 璐 代理审判员  张 冰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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