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木某
李某某(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2008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2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于2012年11月22日减刑释放。
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289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王某、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木某及其辩护人李刚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木某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损伤;木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免除被告人木某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木某遇事不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置,竟持刀具、钢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木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有坦白情节,亦应依法轻处。
被告人王某、木某在侦审期间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依法均可酌情轻处。
关于辩护人建议免除被告人木某刑事处罚之意见,结合被告人木某犯罪的事实及情节,虽未直接导致被害人受伤,但也不足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对其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其余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木某遇事不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置,竟持刀具、钢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木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有坦白情节,亦应依法轻处。
被告人王某、木某在侦审期间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依法均可酌情轻处。
关于辩护人建议免除被告人木某刑事处罚之意见,结合被告人木某犯罪的事实及情节,虽未直接导致被害人受伤,但也不足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对其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其余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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