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
李某某
王某某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杜小林,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党稳信,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撤诉。
审判长:宋晓燕
审判员:董兵
审判员:谭德金
书记员:刘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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