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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新建,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建军、张树海,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6]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新建及其辩护人王建军、张树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赵新建在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外环福奥汽贸公司门口,因车辆保险事宜与福奥汽贸公司的职工李某、张某2、王某发生争执厮打,后赵新建从车上拿出水果刀将在现场的被害人李某、张某2、王某及张文志捅伤。经鉴定,李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2、王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新建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砍伤被害人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李某(福奥汽贸公司员工)陈述,2016年7月11日上午,其接到张某2的电话说有人闹事,就和王某、杨某一起在门口等。等了一会儿,来了两个人说和,基本上谈和了。这时候又来了一辆载有光头和客户及其妻子、孩子的白色面包车,客户的妻子要打张某2,其用手推了一下那个女的,光头踹其大腿,张某2也动手和光头打,光头跑到面包车上拿了一把刀,其几人按住光头,光头拿刀乱捅,捅在其左腿小肚子和左胸部,捅了张某2的屁股,王某也被捅了好几刀。
(2)张某2(福奥汽贸公司员工)陈述,案发当日,其和王某1因为车辆保险的事情在电话里吵起来,王某1叫了陈某来说和,其和李某、王某、杨某在门口和陈某调解完后给王某1打了电话,王某1带着一男一女还有一个小孩到了现场,那个女的问谁在电话里骂她了,用手打了其脸一巴掌,李某用手一挡,其几人就和后来的男子打起来,那个男子回到车里拿了一把刀,捅了李某、王某,也捅了其臀部。
(3)王某(福奥汽贸公司员工)陈述,2016年7月11日上午,其公司客户王某1因为保险的事情与张某2在电话里吵起来了,王某1找了两个说和的人,其和李某、张某2、杨某在门口说话的时候,王某1和一名男子、一名女子还有一个小孩到了门口,那个女的上前打了张某2的脸部,李某、杨某不知道谁推了女的一把,其四人和对方男的打起来了,对方男的跑到车上拿了一把刀乱捅,捅了其臀部和腿部,其用手抓着刀,右手被划破了。张某2、李某也被捅伤了。
(4)张某3陈述,2016年7月11日8点多,其和陈某去福奥汽贸公司说和保险的事情,协商的差不多的时候,赵新建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带着一个男的一个女的还有一个孩子到了公司门口,问谁在电话里骂人了,然后双方打起来了,赵新建拿刀子捅了其左侧腰部一刀,也捅了其他人。
2、证人证言
(1)王某1证言,2016年7月11日上午8时许,其因为买保险的事情和福奥汽车的人吵起来了,其找了赵新建,赵新建又找了两个男的来调和事情,那两个男的先到现场,赵新建开车带其和赵某及女儿到了福奥公司,赵某问“谁在电话骂人了”,对方不知道谁把赵某推倒了,赵新建往前凑,对方几个小伙子对赵新建拳打脚踢,赵新建跑到车里拿下一把水果刀乱捅。是赵新建让其报警,赵新建说“快点报警,报完警打120”,其报完警后赵新建就在现场等着了。
(2)赵某(被告人赵新建妹妹)证言,2016年7月11日上午,其对象王某1因为汽车保险的事情和张某2在电话里吵起来,其接过电话,张某2就骂,说在公司门口等着,让其过去。其和王某1、孩子、赵新建到了公司门口,下车后其问“谁在电话里骂了”,对方两个小伙子将其推倒在地,其看到五六个人打赵新建,赵新建的一个朋友受伤了,赵新建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
(3)杨某(福奥汽贸公司)证言,有个客户不想在其公司入保险,和张某2在电话里吵起来了,其和张某2、王某、李某在门口等着,先来了两名男子和其四人在门口说话,后客户带着一名男子一名女子和孩子到了门口,女的问“谁骂的我”,推了张某2一下,其推了女子一把,李某打了女子脖子一拳,双方打起来了,客户从车上拿刀乱捅,捅伤了其三个同伴。
(4)陈某证言,2016年7月11日8点多,其和张某3到福奥汽贸公司商量他弟弟朋友买车险的事情,其和张某3、张某1及福奥汽贸公司的人站在门口说话,后买保险的人和他媳妇、孩子还有一个男的开着白色面包车到了现场,那个女的问谁在电话里骂了,还打了其中一人一巴掌,对方把那个女的推倒在地上,光头就去车里拿刀了,捅了张某3。
(5)张某1证言,2016年7月11日8点多,赵新建给其打电话,其找了张某3、陈某去福奥公司说和,后其给赵新建打电话让他到福奥公司签协议,赵新建开车带着一男一女还抱着孩子来了,女的问“谁在电话里骂了”,并上前撕扯对方男的被对方推倒在地上,赵新建上来就和对方四个男的打起来,赵新建不知道从哪拿的刀子乱捅,捅着张某3了。
(6)高某(福奥汽贸公司门卫)证言,2016年7月11日上午,公司的张某2、李某、王某和对方的三个人在门口商量事情,一会儿来了一辆车,从车上下来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和孩子,女的冲张某2想动手,双方打起来了,其打了110,看见他们身上都有血。
3、物证,水果刀一把。
4、现场监控录像,载明案发现场情况。
5、书证
(1)110报警记录表,载明2016年7月11日,公安机关接到王某1的报警称张某2等人发生厮打。
(2)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赵新建的身份情况。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情况。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李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2、王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破案经过,载明被告人赵新建案发后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9、被告人赵新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予以供认。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2、李某、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赵新建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以赵新建赔偿张某2、李某、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的数额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张某2、李某、王某对被告人赵新建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新建持锐器致人轻伤,酌情可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新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方某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害人张某2、王某陈述及证人杨某、陈某、张某1证言,能够证实本案系被告人赵新建妹妹赵某首先动手,引发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不具有明显过错。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新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新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新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艳芳 人民陪审员  张向华 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

书记员:张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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