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马某某
郭晓颖(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晓颖,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郭晓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6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A58675号三轮汽车沿西安市灞桥区王家斜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电信王家斜P003”号电杆附近时,将在此玩耍的被害人王某某碾压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是,马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在家庭经济不宽裕的情况下,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马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观察不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观察不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

审判长:王玲
审判员:翟跟彦
审判员:彭海英

书记员:司成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