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书代,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指定辩护人李书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因被告人张XX的行为不属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张XX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段文文
书记员: 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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