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廖杨,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8年9月6日,被告人黄某驾驶川X×××××小型轿车从岳池县九龙镇体育路上段经师范街往花园路方向行驶。当日10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岳池县九龙镇体育路与师范街交叉路口处碰撞行人严某1并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严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8年9月6日17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本院审理,另查明,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严某1的亲属严某2、颜某、严某3向被告人黄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122案件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所驾车辆照片、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诊疗证明书、领取车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安福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说明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公诉刑诉[2018]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廖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致一人死亡,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处,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本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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