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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周某、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因犯抢夺罪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因犯抢夺罪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廖超,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公诉刑诉(2018)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及其辩护人廖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驾驶赵某的两轮摩托车搭乘赵某、彭某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场镇寻找作案目标。在坪滩镇嘉陵路8号门市外,由被告人周某、彭某望风,赵某采用摩托车钥匙套开摩托车锁的方式,将被害唐某友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骥达牌燃油三轮摩托车盗走。之后三人在岳池县坪滩镇越江御园后门处,赵某和周某使用工具将被害王某琴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燃油三轮摩托车的一个水电瓶卸下,由彭某抱走。三人至坪滩镇镇西路6号门市屋檐下躲雨时,赵某使用工具将被害代某蓉停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内的6个电瓶盗走。被盗燃油三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唐某友。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唐某友被盗燃油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19元。被盗电动车电瓶因品牌规格不详价格暂不予认定。
2018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驾驶在坪滩镇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搭乘周某、彭某到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场镇寻找作案目标。在二郎镇盐市街154号库房内发现被害邵某莲用口袋装好的油菜籽,由周某用老虎钳将该库房的锁撬开,三人查看油菜籽后商量在二郎镇盗窃一辆燃油三轮摩托车将油菜籽拉走。在二郎镇宗仁街81号门市前,由被告人彭某望风,周某和赵某采用摩托车钥匙套开摩托车锁的方式,将被害夏某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典牌燃油三轮车盗走。十几分钟后三人汇合,在二郎镇交通街15号门外,被告人赵某和周某将被害周某辉停在此处的三轮电动车上的6个电瓶卸下搬到新盗来的三轮车上,之后赵某驾驶新偷来的三轮车到发现油菜籽的地方,由赵某在外望风,彭某和周某进入库房内抬了十几袋油菜籽到三轮车上,由赵某驾驶新盗来的三轮摩托车搭乘周某、彭某离开二郎镇,并将在岳池县坪滩镇盗窃得来的三轮燃油摩托车丢弃在二郎镇。之后将油菜籽拉至南充市李渡镇卖得48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1600元。被盗三轮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夏某艳。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夏某艳被盗燃油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16元邵某莲被盗油菜籽价值人民币4250元;被盗电动车电瓶因品牌规格不详价格暂不予认定。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驾驶从二郎镇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搭乘彭某、周某到四川省武胜县高石乡猫儿沟村4组35号黄祖相家,由被告人周某用老虎钳将屋内一卧室的挂锁破坏,三人进入屋内将屋内的几十斤纸板、4个电视机、2个电风扇、1个潜水泵、三包谷子、一个装满硬币的首饰盒子等物品盗走。后卖至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00余元用于三人平时生活开支。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祖相被盗谷子价值人民币600元;其他物品价格暂不予认定。
2018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驾驶从二郎镇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搭乘彭某、周某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在坪滩镇农贸市场内,由被告人彭某望风,周某、赵某动手将被害胡某双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和被害刘某艮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电瓶车内的8个电瓶卸下,三人共同将电瓶搬到三轮车上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因品牌规格不详价格暂不予认定。
2018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驾驶从二郎镇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搭乘彭某、赵某到重庆市合川区的途中,周某将被害人石显坤家大门锁撬开,三人进入其家中,盗走热水器一个、内有鱼竿的渔具包一个。三人又骑乘盗来的三轮车去至重庆市福果村新农村处,将被害杨某民雷某梅停放在该处的两辆三轮摩托车内共计11个电瓶卸下盗走。热水器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邹某淑。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因品牌规格不详暂不予鉴定。
被盗来的电瓶先统一放在烈面镇往武胜金牛方向走的一烂房子里,之后分别卖于武胜烈面镇、金牛镇,南充吉安镇、李渡镇等废旧收购门市,卖得的钱三人均分。
被告人赵某、彭某于2018年7月10日在武胜县烈面场镇转盘被岳池县公安民警抓获;周某于2018年7月12日在武胜县烈面镇三岔路口被岳池县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周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被告人赵某认罪。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被告人周某认罪。
被告人彭某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被告人彭某认罪。
辩护人廖超的辩护意见:1、划分主从犯,彭某没有出作案工具,彭某只起望风作用,只是辅助作用;2、彭某之前无前科,系初犯;3、彭某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具有坦白的情节。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彭某在一年以下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乘坐被告人赵某的两轮摩托车到岳池县坪滩镇场镇寻找燃油三轮摩托车实施盗窃,在岳池县坪滩镇嘉陵路8号门市外,由被告人彭某望风,赵某采用摩托车钥匙套开摩托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骥达牌燃油三轮摩托车套开以便盗走。之后三被告人在岳池县坪滩镇越江御园后门处,赵某和周某使用工具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燃油三轮摩托车的一个水电瓶卸下,由被告人彭某抱走。三被告人至坪滩镇镇西路6号门市屋檐下躲雨时,被告人周某使用工具将被害人代某停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内的6个电瓶卸下来,与盗窃的一个水电瓶放在街边一隐蔽处,被告人赵某将上述骥达牌燃油三轮摩托车骑到放电瓶处,由三被告人共同将7个电瓶搬上三轮车离开坪滩镇。上述被盗燃油三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唐某。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唐某被盗燃油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19元。被盗电动车电瓶因品牌规格不详价格暂不予认定。
2018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驾驶在坪滩镇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周某、彭某到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场镇寻找作案目标。在二郎镇盐市街154号库房内发现被害人邵某用口袋装好的油菜籽,由被告人周某用老虎钳将该库房的锁撬开,三被告人查看油菜籽后商量在二郎镇盗窃一辆燃油三轮摩托车将油菜籽拉走。在二郎镇宗仁街81号门市前,由被告人彭某望风,被告人周某和赵某采用摩托车钥匙套开摩托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夏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典牌燃油三轮车盗走。十几分钟后三被告人汇合,在二郎镇交通街15号门外,被告人赵某和周某将被害人周某停在此处的三轮电动车上的6个电瓶卸下搬到新盗来的三轮车上,之后被告人赵某驾驶新偷来的三轮车到发现油菜籽的地方,由被告人赵某在外望风,被告人彭某和周某进入库房内抬了十几袋油菜籽到三轮车上,由被告人赵某驾驶新盗来的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周某、彭某离开二郎镇,并将在岳池县坪滩镇盗窃得来的三轮燃油摩托车丢弃在二郎镇。之后将油菜籽拉至南充市李渡镇卖得4800元,三被告人每人分得人民币1600元。被盗三轮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夏某。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夏某被盗燃油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16元;邵某被盗油菜籽价值人民币4250元;被盗电动车电瓶因品牌规格不详价格暂不予认定。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驾驶从二郎镇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彭某、周某到四川省武胜县高石乡猫儿沟村4组35号黄祖相家,由被告人周某用老虎钳将屋内一卧室的挂锁破坏,三被告人进入屋内将屋内的几十斤纸板、4个电视机、2个电风扇、1个潜水泵、三包谷子、一个装满硬币的首饰盒子等物品盗走。后卖至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00余元用于三被告人平时生活开支。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祖相被盗谷子价值人民币600元;其他物品价格暂不予认定。
2018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驾驶从二郎镇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彭某、周某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在坪滩镇农贸市场内,由被告人彭某望风,周某、赵某动手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和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电瓶车内的8个电瓶卸下,三人共同将电瓶搬到三轮车上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因品牌规格不详价格暂不予认定。
2018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驾驶从二郎镇盗窃的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彭某、赵某到重庆市合川区的途中,被告人周某将被害人石显坤家大门锁撬开,三人进入其家中,盗走热水器一个、内有鱼竿的渔具包一个。三人又骑乘盗来的三轮车去至重庆市福果村新农村处,将被害人杨某、雷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三轮摩托车内共计11个电瓶卸下盗走。热水器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邹某。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因品牌规格不详暂不予鉴定。
被盗来的电瓶先统一放在烈面镇往武胜金牛方向走的一烂房子里,之后分别卖于武胜烈面镇、金牛镇,南充吉安镇、李渡镇等废旧收购门市,卖得的钱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均分。
被告人赵某、彭某于2018年7月10日在武胜县烈面场镇转盘被岳池县公安民警抓获;周某于2018年7月12日在武胜县烈面镇三岔路口被岳池县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岳池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彭某处扣押音响1个、箱1个(内有硬币若干及金属手镯四个、大洋一个)、作案工具活络扳手1把、包袋1包(内有开锁工具若干及一个活络扳手)、运动帽4个、一字批2把、钢丝钳1把、手套5只。
被告人赵某因犯抢夺罪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某因犯抢夺罪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的供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廖超关于“彭某之前无前科,系初犯,彭某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具有坦白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廖超关于“划分主从犯,彭某没有出作案工具,彭某只起望风作用,只是辅助作用、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彭某在一年以下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均积极参与多次盗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平均分配,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辩护人廖超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活络扳手1把、包袋1包(内有开锁工具若干及一个活络扳手)、运动帽4个、一字批2把、钢丝钳1把、手套5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音响1个、箱1个(内有硬币若干及金属手镯四个、大洋一个)由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五、对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赵某、周某、彭某退赔邵某人民币4250元、退赔黄祖相人民币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熊壮
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
人民陪审员 蒋世安

书记员: 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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