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村居民。2015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陈某某的母亲。
指定辩护人赵海生,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制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止。)
二、对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二辆电瓶车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和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 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
书记员: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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