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学院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范鹏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元康,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人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咸阳市渭城区,无业。2010年7月16日因涉嫌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以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军林,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元康、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任军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010年5月,被告人梁某私刻了“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印章后,冒充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业务员两次与北京凯讯惠商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定购合同,印制涟漪纯净水水票共计11万张。后于2009年9月开始,与其女朋友梁倍雪通过网上销售及上门推销的方式,将伪造的水票以3.50元/张至4.99元/张不等的价格销售。截止2010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共销售出假水票13670张,骗取现金56368.6元。另查明涉案被害人购买水票及被骗金额为:被害人李某1购买4000张、被骗14000元,被害人刘某购买300张、被骗1200元,被害人段某1购买50张、被骗225元,被害人吴某购买300张、被骗1200元,被害人高某购买30张、被骗135元,优菲特健身中心梁某购买100张、被骗450元,陕西佳源北京老铺饮食有限公司丁某1购买1600张、被骗5900元,涟漪纯净水公司王某购买3000张、被骗12000元,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200张、被骗998元,西安戴斯大酒店有限公司购买500张、被骗2495元,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000张、被骗4990元,西安爱科电子有限公司购买240张、被骗1197.6元,陕西香汤镇酒店有限公司购买1000张、被骗4990元,西安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200张、被骗998元,西安滇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50张、被骗600元,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购买1000张、被骗4990元。被害单位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对上述部分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所购买的假水票进行了回收更换。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向本院退交赃款563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7月16日,西安连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报案称有人从赶集网上销售涟漪水票是假票;被害人高某报称:2010年7月13日以135元钱从一个女子手中买了30张涟漪水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为假票;被害人段某1报称:2010年7月14日在网上看到转让水票的信息,以225元钱单价4.50元/张的价格从一个女子手中买了50张涟漪纯净水水票,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为假票;被害人吴某报称:2010年7月14日在网上看到转让水票的信息,以1200元钱单价4元/张的价格从一个女子手中买了300张涟漪纯净水水票,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为假票;优菲特健身中心梁某报称:2010年7月14日在西安赶集网上看到低价出售涟漪水票的信息,从一名女子手中以每张4.5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张水票,后来在使用中发现是假票;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高晶报称: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从涟漪公司送水员处购买的涟漪饮用水水票1000张,单价4.99元,共计4900元,后发现为假票;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白强报称:2009年10月23日,梁某与一自称涟漪公司客服经理的人向他出售水票1000张,单价4.99元,共计4900元,后发现为假票;被害人刘某报案买了300张假水票,被骗1200元;被害人丁某1报案买了1600张假水票,被骗5900元;被害人李某1报案买了4000张假水票,被骗14800元。
(2)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依法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
(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梁某于2010年7月16日被抓获。
(4)辨认笔录表明:被害人高某、段某1、吴某、刘某、丁某1、梁某辨认出梁倍雪是向其出售假水票的人;证人杨某、张某1辨认出梁某就是委托承印涟漪水票的人;证人杨某、张某1对被告人梁某在其公司印制的涟漪水票的辨认;被告人梁某对假水票的辨认;被告人梁某对提取并扣押的水票、收据、存折、银行卡、笔记本进行辨认。
(5)工作追记表明,公安机关并未调查到被告人梁某在“西安赶集网”上发布的出售伪造的涟漪纯净水水票信息。对此梁某解释为,每次交易结束后,其所发布的信息将自行删除。
(6)《定购合同》两份表明:梁某代表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北京凯讯惠商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两次签订了印制涟漪纯净水防伪水票的合同,共计11万张。
(7)西安涟漪饮用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质检报告复印件。
(8)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9)涟漪真假水票鉴定。
(10)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现纯净水销售价格表。
(11)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梁某情况介绍证明,被告人梁某于2003年6月1日应聘进入涟漪公司工作,任职业务员,2008年10月30日被任命为涟漪公司售后营销管理中心副经理,2009年7月24日被免职,同年8月1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12)被告人梁某的户籍证明表明其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3)梁某诈骗案假水票销售数量与涉案金额统计表证明: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14日被告人梁某及梁倍雪先后共销售水票13670张,获利共计56368.6元。
(14)情况说明证明:“西安赶集网”使用的是企业服务器而非公共服务器,故无法恢复被告人梁某在网上发布的信息;西安涟漪饮用水有限公司和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均为在西安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西安涟漪饮用水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涟漪”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独立的物流配送公司承担“涟漪”牌桶装饮用水的配送及水票的销售;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为一部分持有假水票的用户共计更换水票1763张(全部为用户在网上购买);该公司企业管理部直接为用户更换水票共计1786张;该公司财务中心人员及客服部直接给予用户更换的水票共计12607张;西安“妈妈网”网友代表王蕾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涟漪水厂为被骗客户更换1763张假水票。
(15)电话号码“152××××0792”的开户资料及该号码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6日的通话记录详单。
(16)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真假水票鉴定说明:假水票与真水票从纸张颜色、图案、字体等各方面均有较大差别。
(17)西安市前卫工艺厂证明一份证明:经该公司技术鉴定“西安连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原章印模与复印件印模不一致,其区别为:大小尺寸不同、字体不同。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高某陈述,2010年7月13日晚在赶集网上发现有卖涟漪水票的,价格是4.50元/张,便打了电话(电话号码是152××××0792)要了30张,共计135元。后来在使用的过程中涟漪的工作人员告知是假的。
(2)被害人段某1陈述同报案材料。
(3)被害人吴某陈述同报案材料,还称梁倍雪在售票后很快跑上一辆车牌为陕A×××××的银白色北斗星车。
(4)被害人刘某陈述,2010年7月14日在网上看到转让水票的信息,便以1200元钱单价4元/张的价格从一个女子手中买了300张涟漪纯净水水票,后发现属假票。
(5)被害人丁某1陈述,于2010年1月13日和5月25日两次分别从梁倍雪处买了600张、1000张涟漪水票,后发现是假票。
(6)被害人李某1陈述,从2009年年底到2010年年初,一共从梁某处购买水票四次,每次买1000张,每张单价3.70元,共计4000张,14800元。当时购买时不知道是假票,直到前几天涟漪公司鉴定为假票时才知道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张某1证明,梁某在她们公司共印制了两次涟漪纯净水水票。第一次是2009年9月份印制了五万张,第二次是2010年5月份,印制了六万张。
(2)证人王某证明,2009年10月左右,原涟漪公司业务经理梁某找他说,手中有剩余的涟漪五加仑纯净水水票,让帮忙予以销售,从2009年10月份至2010年6月份梁某共卖给他3000张,他付给梁某12000元。经他水站服务区内客户反映、公司内部通报才知道这3000张水票是假水票。
(3)证人范某证明,涟漪饮用水有限公司的水票全部由西钞公司印制,从没有委托北京凯迅惠商防伪技术有限公司印制过水票。
(4)梁倍雪承认销售水票的事实,但称她不知道水票是假的,也不知水票的来源,将出售水票的款项均交给梁某了。
4、被告人梁某供述,为了挣钱快,他于2009年、2010年两次联系北京一家公司印制了11万张涟漪假水票,通过在网上发布低价销售水票的信息,以3.5元-4.99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具体卖出去的数量及金额记不清了,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金额无异议。同时称他女友梁倍雪参与销售了部分水票,但梁倍雪不知水票是假的,他也未告知梁倍雪印制假水票的事情。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印制纯净水水票并予以销售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之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梁某已退缴全部赃款的情节,对被告人梁某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下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赃款56368.6元发还被害人和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宏军
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
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

书记员: 彭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