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15日,初中文化,居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阙加强,绰号“阙子”,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粮农。
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某某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阙加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某某以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阙加强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得到赔偿为由,现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某某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审判长 熊壮
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
人民陪审员 蒋世安
书记员: 徐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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