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卿某某
高兴平(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高兴平,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敬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卿某某驾驶渝CX3821小型普通客车从武胜县沿岳武路往岳池县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被告人卿某某驾驶该车行至岳池县境内岳武路2KM+670M处,碰撞公路旁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卿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在交通事故中被运动的物体碰撞或致其跌倒头部着地,导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卿某某的辩护意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被告人卿某某认罪,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高兴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卿某某犯罪情节一般,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卿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高兴平关于被告人卿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卿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卿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卿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高兴平关于被告人卿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卿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卿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熊壮
审判员:李大华
审判员:蒋世安
书记员:徐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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