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外号和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曲开泉、李军,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18时许,枣庄学院学生暨被害人张某1、张某2从枣庄东站下火车后,预约了被害人梁某驾驶的鲁D×××××白色东风日产滴滴快车,因利益之争,该网约车被数辆出租车及多名出租车司机围堵。在围堵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与冯某(另案处理)出言辱骂梁某、张某1、张某2,且用手机将辱骂的现场情形录制成视频。当晚,被告人冯某某将该视频上传至“枣城出租车协会”微信群,随即该视频被人上传至网络,导致多家网络媒体转发。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董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张某1、张某2的陈述,视听资料,网络截图图片,办案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曲开泉、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随意辱骂他人,且将辱骂情形录制成视频上传至微信群放任传播,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姜 辉
书记员:陈锦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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