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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陈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无业。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24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广臣,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个体工商户。2014年4月4日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24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陈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31日、2016年4月8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我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我院依法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姜广臣、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枣庄市地方税局市中分局等国家机关印章10枚;伪造枣庄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山东省邮政公司枣庄分公司合同专用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12枚及其他印章28枚。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吴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枣庄市市中区新安街其经营的“真诚打印社”内,以510元的价格为他人伪造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3本:(1)注册号:370405600523061,经营者:姚营正,名称:枣庄市台儿庄区诚信建材店;(2)注册号:370405600068125,经营者:张国歌,名称:枣庄市台儿庄区好友超市;(3)注册号:370405600636109,经营者:赵兵兵,名称:台儿庄利兴建材。以上三本假营业执照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某经营的“真诚打印社”内查获空白长方体印模3枚、身份证1个、护卡模三盒、税务登记证空白封装5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8本(空白封装3本)、授权书1张、商标注册证1张、结婚证复印件2张、检验报告复印件1张、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复印件1张、制作假证使用的电脑主机1台、液晶显示器1台。
2、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路“刻字店”内,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帮助被告人吴某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印章12枚及其他印章21枚,非法获利600余元。其中伪造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枣庄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6枚;伪造枣庄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胜利路办事处、枣庄市市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6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刻字店内查获用于刻假章的电脑主机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伪造的营业执照、印章等物证,案件侦破说明、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了被告人吴某、陈某对所居住的社区无社会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声誉,也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陈某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关于其成立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采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吴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510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600元,应当予以追缴;没收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一宗。

审 判 长  靳 峰 审 判 员  李召莲 人民陪审员  徐明富

书记员:刘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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