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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别名代建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共预备党员,高中文化,任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齐东社区会计,住枣庄市市中区。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军,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震,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冬月、步明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军、张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戴某某利用担任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齐东社区会计的职务之便,在收取、管理村集体资金的过程中,挪用资金580412元进行营利活动,获利1983.11元。赃款已全部退交。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敬胜、郑继元、吴桂海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細,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系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郭 杰 人民陪审员 陶 涛 人民陪审员 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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