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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甲
正定县盛宏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
甘世木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无业。2009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东大街“梦飞网吧”上网时,见被害人刘某乙的黑色诺基亚N96手机(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520元)放在桌上,遂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将该手机骗到手。在网吧洗手间使用该手机打了1个电话即将手机关机,并离开“梦飞网吧”。后以2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刘某乙的黑色诺基亚N96手机卖给本市西华门1个修手机的。同年10月2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北大街“梦飞网吧”上网时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被害人刘某乙被骗的黑色诺基亚N96手机使用的卡号为xxxx354A的SIM卡1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退赔给被害人刘某乙现金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证明、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
审判长:彭晓梅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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