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村民。2010年5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某、辩护人王济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欣
书记员: 王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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