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金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011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跃,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诗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7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之妻刘某某在本市莲湖区旭景名园5号楼前,与李某某(已判刑)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遂喊张某某下楼帮忙。张某某与闻讯前来的邻居关某某赶到后和李某某相互厮打,李某某的姐夫即被害人陈某某听到喊声后下楼帮忙,和张某某相互厮打,张某某持刀将陈某某腹部捅伤。2011年12月9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属八级。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40万元,并已履行。陈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及报案材料;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证明、出警情况说明、协查通报、抓获情况说明;3、证人师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查获记录及照片;6、被害人陈某某诊断证明书、伤情鉴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7、被告人对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8、被害人撤诉申请、谅解书、收条;9、户籍证明等。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经查,本案因停车纠纷引起,双方相互厮打,继而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双方均有过错,辩护人以此为由辩称应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观点不成立。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观点,经查,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司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晓宁
人民陪审员 李利惠
人民陪审员 匡玉珍

书记员: 温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