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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祁某
路来忠(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
白银涛(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无业。2009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路来忠,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银涛,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晶晶、被告人祁某及其辩护人路来忠、白银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辩护人有关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辩护人有关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审判长:付德清
审判员:彭晓梅
审判员:鲁向阳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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