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陈廷红
孟兴圣(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王亮
毛娓(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王睿(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鲁莉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廷红。
辩护人孟兴圣,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亮。
辩护人毛娓,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睿,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莉。
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刑诉(2013)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廷红、王亮、鲁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廷红及其辩护人孟兴圣,被告人王亮及其辩护人王睿,被告人鲁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廷红、王亮、鲁莉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它少量毒品,其中被告人陈廷红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为47.87克及其它少量毒品;被告人王亮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1.81克;被告人鲁莉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0.9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节综合量刑。被告人鲁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三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廷红、王亮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从宽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态度表现,毒品已扣押,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
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被告人陈廷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被告人王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被告人鲁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廷红、王亮、鲁莉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它少量毒品,其中被告人陈廷红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为47.87克及其它少量毒品;被告人王亮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1.81克;被告人鲁莉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0.9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节综合量刑。被告人鲁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三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廷红、王亮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从宽判处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态度表现,毒品已扣押,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
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被告人陈廷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被告人王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被告人鲁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审判长:金智远
审判员:徐立琼
审判员:陈德
书记员:何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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