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农民。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庆,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文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莱西市日庄镇某路因故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继而各自持手提包抡砸对方。打斗过程中,张某被打致右颌下颌骨骨折、左眼部挫伤、左上肢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右颌之伤属轻伤二级,左眼部、左上肢之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2016年1月29日,王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被告人表示自愿同意家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经判前社会调查,王某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相关书证、法医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被害人挑事在先,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结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白文莉 审 判 员  解英明 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

书记员:吴昕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