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赖祯武(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2015年4月21日被抓获,同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赖祯武,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陕09刑初7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底,周健、李奇峰(均已判刑)共谋贩卖毒品,由周健出资,李奇峰负责联系购买毒品。
随后,李奇峰联系李强(另案处理),李强联系王宁(已起诉),王宁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让其帮忙联系购买毒品,陈某某答应后,周健、李奇峰决定以每克7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手中购买毒品。
2015年1月22日,陈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告知王宁,要求将毒资存入其银行卡内,王宁将银行卡号通过李强转告李奇峰。
当日,周健、李奇峰二人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康建民支行和东莞市高埗镇冼沙营业所的自动柜员机上共向陈某某的银行卡内存入现金24500元。
陈某某收到毒资后将350克冰毒送至李奇峰所住的某某旅馆308房间交给李奇峰,李奇峰于2015年1月25日携带冰毒返回安康,后周健、李奇峰将冰毒卖给他人牟利。
2015年2月7日,公安民警在周健的租住处当场查获冰毒净重232.55克,在汉滨区御公馆小区X号楼X单元9X2室当场查获李奇峰保管的冰毒净重16.78克。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同案犯周健、李奇峰为谋取非法利益,商谋由周健出资,李奇峰联系购买毒品销售牟利。
后李奇峰通过李强联系到王宁,王宁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周健、李奇峰以每克7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手中购买毒品350克并带回安康城区贩卖,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其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 (一)项、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陈某某上诉提出:1、其没有贩卖毒品。
案发当天其到广东东莞市高埗镇某某宾馆308房间是应王宁的委托给王宁的朋友送钱,该钱是王宁借用他的银行卡打过来后,他取出来给王宁朋友送去的。
2、一审认定其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
李奇峰供述是其到某某宾馆给自己送的毒品,该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陈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应同案犯王宁的要求贩卖给同案犯李奇峰、周健冰毒350克,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且其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
对陈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不仅有与其联系的同案犯王宁的供述证实,且购买毒品的同案犯李奇峰亦辨认出给其送毒品的人系陈某某本人,周健、李奇峰亦供述他们给陈某某账户所汇款项系毒资,还有李强与王宁、李奇峰与李强、李奇峰与周健、王宁与陈某某之间频繁的通话记录、周健、李奇峰与其之间的银行资金往来凭证、在周健及李奇峰处查获的冰毒在案佐证,且上述证据亦与上述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
故其辩解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根据上诉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应同案犯王宁的要求贩卖给同案犯李奇峰、周健冰毒350克,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且其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
对陈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不仅有与其联系的同案犯王宁的供述证实,且购买毒品的同案犯李奇峰亦辨认出给其送毒品的人系陈某某本人,周健、李奇峰亦供述他们给陈某某账户所汇款项系毒资,还有李强与王宁、李奇峰与李强、李奇峰与周健、王宁与陈某某之间频繁的通话记录、周健、李奇峰与其之间的银行资金往来凭证、在周健及李奇峰处查获的冰毒在案佐证,且上述证据亦与上述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
故其辩解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根据上诉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贺小娟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马小红
书记员:王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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