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吕某某
姬玲(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姬玲,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和辩护人姬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和牛某某(另案处理)中午饮酒后,来到西安市长安区某工地讨要工钱。牛某某在进入某工地后,在位于工地入口右侧的库房前小便,被工地工人潘某某制止,两人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吕某某参与双方厮扯,潘某某的工友王某某上前去制止时,被牛某某和吕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潘某某证言、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某某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某某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孟选民
审判员:李顺利

书记员:王慧臻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