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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珂,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措施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的家属就吴某某的死亡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且赔偿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吴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及偶犯、已赔偿全部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谅解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 一 审 判 员  何向阳 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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