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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吕某某
呼东红(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刘东东(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呼东红、刘东东,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东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13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香积寺村唐塔路受害人李某某叔父李某乙的租住房内,因杜永村拆迁庄基地问题,受害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吕某某因此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吕某某用刮土豆的刀子将受害人李某某捅伤;受害人李某某受伤后在西安五二一医院治疗。李某某的伤情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受害人李某某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
被告人认为是李某某先动手打他,且是用刀片划伤李某某,不是捅伤,庭审中表示愿意委托其妻子就民事赔偿与李某某进行协商。
辩护人认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偶犯,因其与被害人属亲戚关系,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应予惩处,对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其系偶犯,且与被害人属亲戚关系,因宅基纠纷引起,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应予惩处,对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其系偶犯,且与被害人属亲戚关系,因宅基纠纷引起,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山燕妮
审判员:张崇道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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