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周保前,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兴平,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大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强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无证驾驶摩托车,于2014年2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因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学校教学楼并对劝阻老师进行殴打,于2014年9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建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四川省岳池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伟,绰号“伟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岳池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亮玖,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何兵两人共同在岳池县九龙镇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庆祝生日,同时邀请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姜伟在会所喝酒。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何兵、姜伟等人准备离开玛吉阿米娱乐会所,王某某独自一人在附近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被害人刘某也拦下同一辆出租车,两人为争坐出租车发生口角并相互抓打,与刘某一起的朋友也与王某某进行相互抓打。王某某在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对面乘坐出租车准备离开时,见王某某被人打倒在地上,下车跑过去帮王某某殴打对方,刘某被打倒在地,王某某、王某某便脚在踢、踩刘某的头部。王某某、姜伟、何兵乘车经过玛吉阿米娱乐会所旁的何家巷,见王某某正在与一群人发生抓打,何兵、王某某、姜伟下车后,见被害人刘某倒在何家巷路牌边的人行道上,何兵、王某某、姜伟亦用脚踢、踩刘某的头部和上半身。刘某身体严重受伤。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外伤后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评定为重伤二级;刘某颅脑损伤病情加重和/或继发症、后遗症的损伤程度,可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行补充鉴定。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同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何兵被抓获归案;2018年3月6日、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姜伟分别自动到岳池县公安局投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颅脑损伤伴右侧肢体偏瘫,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
被告人何兵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姜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抓获归案,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6年8月31日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理、立案情况。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换押证证明,本案侦查程序合法。
3.刘某人身伤情初步认定通知书证明,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4.岳池县人民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病历证明,被害人刘某伤情: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脑疝,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部,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及蝶骨大翼骨折,右侧额颞顶部头皮挫伤,右侧眉弓皮肤挫裂伤,右颜面部广泛皮肤挫伤。
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明,王某某未吸食毒品。
6.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同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何兵被抓获归案;2018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岳池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姜伟到岳池县公安局投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
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姜伟、何兵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何兵于201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姜伟于2016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罚款1000元;2014年9月24日下午,王某某在高升小学行课期间不听学校老师劝阻强行进入学校教学楼并对劝阻老师进行殴打,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22日晩上11时,刘某从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出去准备回家,我紧接着跟了出去,见他拦了一辆的士车,将出租车的副驾驶门拉开了,这时上来三个年轻娃儿把这辆的士车的后门拉开了,我感觉那三个娃儿喝得有点醉,其中的一个娃儿坐上了车的后排,对方见刘某也想坐那辆的士车,一个比较清醒点的人对刘某说:“兄弟,让你坐。”他把坐在后排的那个人叫下车了,下车的那个娃儿和另一个娃儿觉得不是很舒服,那两个娃儿和刘某对视。我拉着刘某并说后面还有很多车,刘某没跟我走,一直站在原地和那两个娃儿对视,他突然向对方吼了一声,对方从车上下来的那个娃儿用脚踢刘某脚,刘某还了他一脚,但踢空了。对方比较清醒的那个娃儿用手把双方隔开劝架,从车上下来的那个娃儿和另外一个娃儿冲过来准备打刘某,这时冯某冲过来帮忙,对方的那三个娃儿和刘某、冯某扭打在一起,他们双方手上都没有拿东西,用拳头相互打,我想把双方拉开,但拉不开。我跑进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叫人帮忙,雷斌第一个冲了出去,接着周某1、吴某也冲了出去,我出去时见对方有三个人在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出门的巷子边转角处打雷斌,就跑过去叫那三个人不要打了,将雷斌扶了起来。这时我又看见有三个人在打刘某,刘某也倒在地上,那三个人用脚用力地踢、踩刘某的头,其中一个人还愤怒的说了一句:“今天老子的生,还遇到这种事情。”我见刘某被打得没得好多知觉了,双手放在自己的头上,就冲过去将打他的那三个人劝开了。对方的七八个人准备离开现场,唐某2跑到刘某的旁边,刘某脸上全是血,唐某2对对方说:“把人打成这样就想跑啦?”他在路边捡起水泥块向对方扔去,但没有砸到对方,对方的人很气,有三个人冲了过来打唐某2,唐某2被他们打翻在地。
2.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2日22点30分许,我与雷斌、吴某、唐某1、冯某等人在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喝酒。23时许,刘某过来了。23时30分许,刘某、唐某1先走了,雷斌、唐某2、冯某也往外面走了,我和吴某走在后面,走到大门口时,见一群人围着打我朋友,我过去拉架,对方的二三个人又围着我打,我跑到旁边去了。那几个人又围上去将刘某打倒在地上,用脚踢刘某的头部、身上,对方打完后想坐出租车走,被唐某2拦住了,双方又动手打起来了,打完后,对方的坐车走了,我们见攀龙倒在地上,伤势很重,打了120急救电话。对方用石头打了的。
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2日21时左右,我和唐某2、吴某、雷斌、舒星去玛吉阿米娱乐会所耍。22时许,周某1、刘某、唐某1过来了,刘某来的时候已经喝了很多酒。23时30分许,刘某和唐某1走了,我也跟着走至酒吧大门口,见刘某和唐某1站在一辆出租车那里与三个人在吵架,唐某1拦着刘某,对方其中一个拦着他们其中一个人,双方用脚在踢。我想去抱对方一个人,没有抱住,双方就扭打在一起了,打了没多久,不知从哪里又冲了几个人出来打我们,刘某被打倒在地上,唐某1进去叫人,对方已经来了七八个人,其中一个男的指着我对他的朋友说就打我。对方七八个人冲过来打我,我抱住头,对方对我拳打脚踢,还有人拿硬器打我的头部,我头部被打出血了,缝了四五针,手上腰部有不同程度的伤。对方用了砖头打我们。
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2日晚上,我和冯某、唐某1、周小鹏等人在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喝酒。23时许,刘某过来,他看起像喝了酒的。23点30分许,我走至前门,看见有人打架,刘某侧躺在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大门边的一个路口边,一动也不动,有三四个人用脚在踢、蹬刘某的头,我和郑黎明跑上去把打刘某的人分开,对方一个人踢了我一脚,但被我挡了一下,没有踢到。对方想走,唐某2叫他们不要走,对方三四个人又冲上来打唐某2,我去拉时,被对方用瓶子或杯子将我头部砸出了血。雷斌脸上、头上都有血,我和雷斌去厕所把血清理了一下。我再到现场,对方的人已经走了,刘某还躺在之前那个地方。
5.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2日晚上10时许,我和唐某1、雷斌、冯某等人在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喝酒。当晚11时许,刘某过来了,他已经喝得很醉,坐在我们旁边耍。过了20多分钟,我叫唐某1送刘某回家。我上厕所出来后,一个男服务员说我朋友好像在外面打架,我出去看见一群人站在对面的丁字路口拐角处,一个男的背对着我,卷缩起侧躺在地上,我用手刨了一下他的右肩,发现是刘某,他脸上全是血、左脸还有个脚印,郑黎明、雷斌、冯某等人站在旁边。对方打人的几个人准备坐的士车走了,我朝对方喊到“你们打了人还想走吗?”在马路上捡了几块水泥块朝他们上车的那个方向扔去,但没有打着他们。准备上车的那几个人冲过来,其中有三个人动手打我,对方剩下的几个人和冯某、雷斌、周小鹏他们打起来了,打了十几秒钟,对方的人就跑了。我们这边没有拿东西,对方有拿杯子和石头。
6.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2日22时许,我、唐某2在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喝酒耍,十几分钟后刘某来到卡座,他已经喝醉了,坐在卡座上面耍。大约过了20分钟,唐某1边跑边喊:“刘某被打了”,当我到会所前门处,见雷斌和两名男子在抓打,刘某躺在会所大门口旁边的公路上面,并有四五名男子用脚乱踢刘某,我和会所的客服经理把踢刘某的四五名男子拉开,但没有完全拉开,其中还有一二名男子在踢刘某,被拉开的三四名男子和冯某抓打起来了,他们抓打了十几秒钟就散了。对方的人上了一辆出租车准备离开,唐某2见对方的人想跑,就喊对方的人不准走,并捡起地上的石头朝对方坐的出租车砸去,但没有砸到出租车,对方下车踢了唐某2几脚,唐某2也还手打对方,这时现场围起很多人,把他们拉开了,对方的人坐起出租车走了。我上去拉时,对方一男子说他今天过生日还和他打架。
7.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2日晚上11时许,王某某大龙娃、强娃王某某、健健王某某、小伟从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大门出来准备走了,过了几分钟,大厅的服务员说外面有人打架,我和赵经理跑出去看发生什么事情,发现一个男子倒在九江鱼店外的广告牌下,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姜伟等人准备打出租车离开唐某2毅对王某某一伙的人说“打了人就要走哟,不准走。”他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对方,对方的人跑过来唐某2毅一伙人打起来了,我劝双方莫打了,双方抓扯打了几下,王某某一伙人打车离开了。姜伟娃到大厅里面来拿了一个玻璃杯出去打架。
8.证周某3峻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2日晚上9时许,张宇喊我和他到玛吉阿米喝酒。耍到12时许,我们陆陆续续从大厅走出来了,我扶着王某某走出来准备打车回家,我和“强娃儿”、姚东、“鹏娃”四个人一起打的一辆出租车往二号桥方向走,上车后,我看到王某某和何兵、“强哥”王某某、“建建”王某某、“小伟”(姜伟)、“二龙”等人往三号桥方向走过去拦的士。我到海岸线网吧上网,大概坐了半个小时,接到“鹏娃”的微信说王某某被人打了。我到了王某某家,见王某某躺在床上,身上有很多血,脚上有伤不能动。后来陆续过来了一些人,王某某说他们因为拦出租车和几个人打起来了,他被几个人围到打。姜伟说他们当时看到王某某被打了,在场的几个人都冲过去和对方打起来了,把对方打得比较惨,被打在地上没有动了。我和王某某、“鹏娃”下楼后,王某某给“白哥”打电话之后,到九龙广场下面一点的一个小区去等“白哥”。大概等了半个小时,“白哥”过来给王某某说这个事情可能有点严重,对方那个人是被医生抬上车抢救。我和“白哥”、王某某、“鹏娃”一起回到火烧坝这边,过了一会儿,“六哥”、何兵、王某某、王某某过来了,“西娃”说对方的人已经报警了。“白哥”说躲也躲不脱了,反正王某某和王某某都有伤,干脆他们也过去报警,就说他们也遭打了。王某某说他不得过去,并喊王某某过去的时候不要把他们说出来。第二天下午何兵、王某某、王某某躲到苟角时,喊我和我师傅一起吃饭聊天时,王某某说打架时,他打得最凶,对方那个人打倒之后,他还用砖头打了那个人脑壳。其他人是否用砖头、刀、棍棒等器械我不清楚。
9.证唐某3辉的证言证实,我在南充中心医院神经外科A区担任医师刘某龙于2018年1月29日转到我们医院重症监护室,我们给他得出的诊断是重型颅脑损伤刘某龙通过近三个月的治疗,目前呈昏睡状态,部分肢体自主活动恢复,部分脑萎缩,伴硬膜下积液,目刘某龙意识有所好转,可能还会出现一些不确定并发症。
10.证郑某2杨董某群黄某艳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2日晚郑某2杨的女朋友生小孩郑某2杨一直在川东医院,没有到案发现场。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22日是我的生日,晚上吃饭后,我和朋友到的玛吉阿米娱乐会所耍到晚上11点多钟,我和另一个男子因抢的士车座位的事情发生了争执,我和那个男的打起来了,最初我和那个男的相互拳打脚踢,后来对方又来了几个人和我一起在打,再后来又来了几个人帮我打对方的人,和抢出租车的那个男的被我们打倒躺在玛吉阿米娱乐会所门口的马路边上,我当时很生气用脚朝那男的头部踢、踩,身边还有其他的人也在踢那个男的,但我现在记不起了是哪些人了。第二天我发现我的身上有血,头部多处有肿块,脚也有点肿痛。我确定“强娃”王某某和王某某他们两人动了手的,至于还有哪些人动了手的,我无法确认。我们没有使用棍棒、刀等器械参与打架。但是打架的旁边有很多砖头,双方是否有人使用砖头参与打架我不清楚。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22是王某某的生日,晚上9时许,王某某叫我们到岳池县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去耍,我和“建建”王某某还有其他几个朋友在玛吉阿米喝了几个小时后,我们往玛吉阿米大门出去,站在马路边拦的士,我拦下一辆的士后,我坐的副驾驶准备离开,王某某他们在拦另一辆的士,另外一群人(大概有五六个人)和王某某拦了同一辆的士,王某某和那群人因争坐的士发生了口角,双方抓扯起来,我见王某某被对方的三个人打倒在地上,下车跑过去帮忙将对方三个人推开,把王某某从地上扶起来,对方有五六个人过来打我和王某某,我被对方的一个人踢了一脚,然后我还手打对方,途中被对方的一个人用东西砸了我头部左侧一下,伤口流血了,我很气愤,于是在地上捡起一块东西(不知道是水泥块还是石头)准备还击对方,又有一个人过来打我,我用手上的东西向那个人的头部扔了过去,砸中了对方头部,这时王某某、何兵、小伟等朋友过来帮忙打架,我们和对方的人用拳头对打起来,打了一两分钟,其中有一个娃儿倒在地上,我和王某某、王某某、何兵、小伟等朋友跑上去用脚乱踢倒在地上的那个男的头部、面部和上身,踢了几秒钟后,那个男的倒在地上没有反抗了,我们就没有踢他了。我们这边的人准备打车离开,这时从玛吉阿米里面又冲出来一个男的向我扔石头,我和王某某冲过去打那个向我们扔石头的那个男的,我和王某某被对方的三四个围着打,我们被打倒后,对方就没有打我们了,各自离开现场。我们把那个倒在地上的男的打得比较严重,他倒在地上一动不动。
3.被告人何兵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22日晚上,我和王某某过生日,晚上11时许,我们从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出来,我坐在车后排,小伟说王某某他们在和别人打架,我们三人下车过去帮忙,下车时看到有一个人躺在地上,我和对方的三四个人乱打,打了一会儿我们准备离开,王某某对那个躺在地上的人用脚踢、踩他的胸口以上部位,我也上去用脚踢了躺在地上那个人几脚,踢的手臂处。没郑某2杨参与打架。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22日晚上11时许,我和王某某、何兵、“强娃”(王某某)、小伟(姜伟)等几个人从玛吉阿米出来,我和姜伟、何兵拦了一辆出租车,车刚开出几米远,姜伟说外面打架了。我们看到姜伟、何兵、王某某、王某某在那里和一些不认识的人打起来了,对方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倒在地上,王某某、何兵、王某某、姜伟等人围着对方倒在地上的那个人的上半身用脚在他身上乱踢,我也冲上去对着那个人的身上踢了几下,好像踢的那个人屁股和脚,对方的其他人好像都没有怎么动,在那里想把我们拉开。我们将倒下的那个人踢了几下后,准备走了,王某某还站在那个倒下的男子旁边没有走,对方的几个人上来围着打王某某,我们又返回去和对方打了一二分钟,把王某某拉出来,坐车离开了
5.被告人姜伟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大龙王某某和兵娃(何兵)的生日,我和他们在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喝酒后准备离开,在车上看见王某某和一群人抓扯起来了,马路边的电杆处躺着一个男子,一动也不动。我过去劝架,建建王某某、何兵过去帮忙打架,和对方的打在了一起。王某某扑在躺在地上的那个男的身上用拳头在打那个男的头部,那个男的是俯卧着,对方的三四个男子在用拳头打王某某,王某某头部流了很多血。我去拉架,被对方的一个男子踢了一脚,我很气愤,向躺在地上的那个男子背部踢了两脚,我还看见强娃王某某、王某某、何兵用脚乱踢、踩躺在地上的那个男子的头部和上半身。对方又有一群人从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冲了出来打我们,其中有一个人还拿石头砸我们,我和何兵、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又和冲过来的人打了起来,我在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大厅桌子上抓起一个扎啤杯子,朝一个个子比较高的男子头部打起去的,那个男子被我砸出血了。我说“快走,有人报警了。”但王某某和王某某、王某某继续在和对方的人打架。因为我还是缓刑期间,我就没有打了,过了几秒钟,我看见王某某跑过去踢了躺在地上的那个男子身上几脚,具体踢的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人有我、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何兵。
五鉴定意见
1.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刘某外伤颅骨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评定为重伤二级;刘某颅骨脑损伤病情加重和或继发症、后遗症的损伤程度,可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补充鉴定。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辨认出参与打架的王某某、王某某建建、何兵、姜伟;王某某指认其喝酒、打车的地方;指认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570号玛吉阿米旁边的何家巷路口路牌处是其看见一个男子倒地的地方,王某某和王某某、王某某、何兵、姜伟在这里用脚乱踢倒在地上的那个男的头部和上身;指认何家巷路边是其打车离开的地方。
2.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王某某指认其在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579号玛吉阿米旁边的何家巷路口路牌处和一个男子为坐车的事发生打架,将该男子打倒在地,用脚踢、踩那个男子的头部几下;王某某辨认出姚东东娃儿、何兵兵娃儿、王某某强娃儿、柏刚柏哥、郑某2二龙、王某某建建、姜伟。
3.证人周某3辨认笔录证明,周琳俊辨认出柏刚柏哥及参与打架的王某某龙哥、王某某建建、何兵、王某某强哥。
4.被告人何兵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明,何兵辨认出参与打架的王某某强娃、王某某大龙、王某某建建、姜伟;指认滨河东路570号玛吉阿米是其和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姜伟等人在一起喝酒耍的地方;指认好又多购物广场对面的绿化带边是其和王某某、姜伟打车的地方;指认玛吉阿米大门口对面的马路边是其坐在出租车上看见王某某和别人打架后,他和王某某、姜伟下车的位置;指认玛吉阿米旁边的的何家巷路口路牌处是其打架的地方。
5.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证明,王某某辨认出姜伟;指认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570号玛吉阿米娱乐会所是2018年1月22日晚上和王某某、小伟、王某某、何兵等人喝酒的地方;指认好又多购物广场对面的路边是当晚喝完酒和姜伟、何兵打出租车的地方;指认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对面马路边是他在车上看见王某某和对方打架的地方;指认何家巷路口路牌处是他们三人下车并参与打架的地方。
6.被告人姜伟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明,姜伟辨认出王某某(建建)、王某某(大龙娃儿),何兵,王某某(强娃);指认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570号玛吉阿米娱乐会所是2018年1月22日晚和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何兵等人喝酒的地方;指认好又多购物广场对面的路边是其和王某某、何兵三人打出租车的地方;指认玛吉阿米娱乐会所大门对面的马路边是看见王某某和对方打架的地方;何家巷路口路牌处是他们下车并参与打架的地方。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碟二张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被害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广安福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刘某颅脑损伤伴右侧肢体偏瘫,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
2.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书、通知书,证明被害人刘某因个人原因不能回到工作岗位,与广安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何兵、王某某、姜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伟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何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姜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何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何兵、王某某、姜伟在犯罪时的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止。
四、被告人何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止。
五、被告人姜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刑初83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姜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份,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至2023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玲
人民陪审员 刘国家
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
书记员: 瞿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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