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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某(曾用名辛镇岍、辛广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道彬,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8〕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某及其辩护人苏道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13时30分许,驾驶鲁B×××××号小型客车沿镇江路南向北行驶至扬州路路口处左转向时,车辆左前部将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张秀某撞倒致伤。被告人辛某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张秀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秀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南大队认定,被告人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当庭举示了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说明、死亡诊断证明、尸检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谅解书、证人陈某、戴某的证言笔录和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
被告人辛某某对公诉机关以上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认罪。
辩护人以被告人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对其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辛某某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侦查阶段,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措施不当,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避让行人,以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辛某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当庭表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辛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邓鹏
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
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

书记员: 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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