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枣庄市
辩护人李军、曲开泉,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夏宏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海玲以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夏宏伟共同承担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肖某、夏宏伟赔偿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海玲的经济损失,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海玲申请撤回对肖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对夏宏伟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海玲申请撤回诉讼确属自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海玲撤诉。
审 判 长 孟 纯 人民陪审员 王清泉 人民陪审员 代金镖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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