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蔡某某
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2011年3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李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虚假短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款退回,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虚假短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款退回,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审判长:古晓曦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闫玲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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