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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无业。2010年9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静、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李有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与朋友马倩及马倩男友吴某在本市南大街“范特西”酒吧六楼A卡1座娱乐时,趁吴某不备,被告人孙某将吴放在茶几上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3000元及银行卡等物),后被告人孙某在酒吧厕所内将3000元现金拿走,钱包丢弃到垃圾桶。被害人吴某发现钱包丢失后报警,被告人孙某伺机将所盗现金丢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照片、监控录像及被告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孙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鲁向阳
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
人民陪审员 闫玲

书记员: 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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