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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王坤
尚明海(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坤,无业。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尚明海,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公二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军、代理检察员郭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坤及其辩护人尚明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王坤吸收尚汉美资金34万元,支付利息4.65万元,因在案发前,王坤已用28座墓穴折抵借款,本息已清偿,尚汉美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坤的责任,该借款不再作为犯罪处理。被告人王坤辩解对吸收郑继平、张秀花、庄丽、郭德兰等人的款项已用墓穴折抵,因上述证人予以否认,且持有借条予以证明吸收的款项客观存在,其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其当庭认罪,部分被其吸收资金的出借人对其表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坤违法所得345.8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王坤吸收尚汉美资金34万元,支付利息4.65万元,因在案发前,王坤已用28座墓穴折抵借款,本息已清偿,尚汉美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坤的责任,该借款不再作为犯罪处理。被告人王坤辩解对吸收郑继平、张秀花、庄丽、郭德兰等人的款项已用墓穴折抵,因上述证人予以否认,且持有借条予以证明吸收的款项客观存在,其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其当庭认罪,部分被其吸收资金的出借人对其表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坤违法所得345.83万元。

审判长:郭杰
审判员:解奎义
审判员:孙思顺

书记员:刘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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