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邵某
杨晓东(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2013年8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晓东,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4年3月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邵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赔,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某多次诈骗,并非初犯,主观恶性较大,其平时表现情况亦不能成为犯罪后从轻处罚之理由,对其不宜判处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邵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邵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赔,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某多次诈骗,并非初犯,主观恶性较大,其平时表现情况亦不能成为犯罪后从轻处罚之理由,对其不宜判处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邵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审判长:李海苹
审判员:狄明德
审判员:张崇样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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