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卫民,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西安市灞桥区,现住灞桥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9日投案,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法律帮助律师王海玲,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卫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卫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薛卫民驾驶陕AZXX**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吕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歇家寺村附近时,将步行至此的被害人朱某某和谢某某撞倒。朱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司法鉴定,朱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薛卫民肇事后逃逸,后于当日20时许主动投案。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卫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谢某某无责任。经庭审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薛卫民向被害人朱某某家属赔偿52万元,向被害人谢某某赔偿2.3万元,朱某某家属、谢某某均对薛卫民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卫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车辆照片、车辆痕迹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被告人供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赔偿协议、赔偿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卫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卫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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