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赵X
崔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2012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崔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其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已履行,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其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已履行,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审判员:郝海荣
书记员:杨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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